【三门峡】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09-18 11:54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职工人均工资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按12%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对象
(1)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新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军转干部,属财政全供单位的,所在单位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不受缴存期限的限制,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第七条 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提前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后,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转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以及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和期限)。
商转公贷款业务仅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时申请,且不能与直系亲属参贷业务叠加办理。
(2)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在本地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在就业地缴存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3) 借款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利用已缴存公积金直系亲属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直系亲属指在本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未负有公积金或商业贷款债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直系亲属参贷的贷款期限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
直系亲属参贷业务仅限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自住房时办理。
2、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照首次贷款政策执行;
(4)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须提供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三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在本地可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
(5)住房公积金在就业地缴存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须在就业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明细,及其它相关材料;
(6)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须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三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3、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管理中心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确定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月缴存额、工资基数(或工资表)、首付比例、贷款期限综合确定单笔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下列情形分别核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80%;
(2)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70%;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再延长5年;
(4)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已发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年内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新增贷款,贷款发放后按照当前的法定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管理中心应通过媒体、网站公告、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4、贷款程序。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单位出具的最近3个月的工资表;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契约》及相关资料;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首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6)管理中心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公积金提取
1、提取范围: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商品自住住房、公租房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退休的;
(7)出境定居的;
(8)因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取所需材料:
职工持《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身份证以及相关提取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提取业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即时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实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结。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职工人均工资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按12%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对象
(1)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新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军转干部,属财政全供单位的,所在单位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不受缴存期限的限制,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第七条 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提前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后,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转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以及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和期限)。
商转公贷款业务仅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时申请,且不能与直系亲属参贷业务叠加办理。
(2)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在本地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在就业地缴存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3) 借款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利用已缴存公积金直系亲属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直系亲属指在本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未负有公积金或商业贷款债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直系亲属参贷的贷款期限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
直系亲属参贷业务仅限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自住房时办理。
2、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照首次贷款政策执行;
(4)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须提供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三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在本地可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
(5)住房公积金在就业地缴存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须在就业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明细,及其它相关材料;
(6)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须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三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3、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管理中心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确定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月缴存额、工资基数(或工资表)、首付比例、贷款期限综合确定单笔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下列情形分别核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80%;
(2)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70%;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再延长5年;
(4)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已发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年内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新增贷款,贷款发放后按照当前的法定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管理中心应通过媒体、网站公告、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4、贷款程序。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单位出具的最近3个月的工资表;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契约》及相关资料;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首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6)管理中心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公积金提取
1、提取范围: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商品自住住房、公租房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退休的;
(7)出境定居的;
(8)因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取所需材料:
职工持《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身份证以及相关提取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提取业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即时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实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