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工伤保险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09-18 11:08
一、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0.6%),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
(二)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人及申请时效
(1)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工伤认定申请表为A3纸),不属于A4纸大小的,应将材料粘贴至A4纸上面。申请材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装订成册: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上述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应先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关系仲裁);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病历资料复印件(如: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等复印件),或职业病鉴定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6)工伤事故报告;
(7)证人证言;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审查。
(三)工伤认定办理时限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材料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在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0.6%),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
(二)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人及申请时效
(1)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工伤认定申请表为A3纸),不属于A4纸大小的,应将材料粘贴至A4纸上面。申请材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装订成册: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上述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应先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关系仲裁);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病历资料复印件(如: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等复印件),或职业病鉴定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6)工伤事故报告;
(7)证人证言;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审查。
(三)工伤认定办理时限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材料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在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