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医疗保险的办理流程、待遇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09-18 13:41
一、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8%,个人2%)
二、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参保第三个月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员工新增医疗保险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意见
1、如员工之前未参加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按职工新增手续处理
2、如员工之前在外地缴纳过医保,由员工到新单位领取医疗联系函→员工到原医保机构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交至新单位→新单位将其医疗参保凭证交至医保机构,缴费年限进行合并。
四、员工减少医疗保险出现情况的处理
如员工离职,需提前20天告知单位,单位将其医疗保险办理停保手续。
五、医保卡的办理及使用
1、参保人员自行前往医保处进行信息采集,由医保处办理社保一卡通,待一卡通审批下来后通知员工领取;
2、医保卡已更换为社会保障卡
六、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1、参保人员就医需到指定的定点医院诊治,就医时须持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和病历处方本,并可直接到定点药店购买常用药和非处方药,购药费用和定点医院的门诊费用均可用IC卡支付,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
2、参保人员住院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要选择好相应级别的定点医院就医。住院时,参保人员必须及时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以便医院按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市内住院只需经定点医院医保科批准即可(本院医保科设在 )。急救、抢救病人可先办理住院手续,并将急救、抢救费用全部记入住院费内(不能在门诊交费),然后于二日内(节假日顺延)补办住院审批手续,出院时经医保科审核后报销。
(2)、参保人员住院时,一般需交纳住院医疗费用的40-60%的押金。
(3)、为便于了解住院用药和诊疗情况,参保人员应索取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并对院方记帐清单中所列自费项目和药品签字以示确认;没有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的医院,参保人员应对自费药品处方签字。出院时对医保科提供的医疗保险费用清单,要认真核对后予以签字。
3、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出院时,凭医保科审核后的费用清单(及保险证、IC卡)直接到医院收费处结算,具体结算标准如下:
(1)乙类药品费用的5%和特检、特治费用的15%部分、违规费用及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门槛费,为我市上年人均工资的10%),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其余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以三级医院为基准):10%—200%部分 (本年度为528.9-10578元),在职职工报销79%,退休人员报销84%;200%—400%部分(本年度为10578-21156元),在职职工报销84%,退休人员报销89%。
(2)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和10%;医保年度内数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最低降至6%。
(3)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含批准的重症慢性病的门诊费用)累计达到21156—171156元时,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4、经市医保中心批准需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病和设立家庭病床的患者,应使用医保专用病历处方,到定点医院就医或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到定点药店购药,费用暂由个人现金垫付,处方结算联患者要留存并加盖收费章。到期后,由所在单位将有效收据及配套处方汇总后,于本月或次月上旬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5、 转诊转院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审核登记,报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出院后,参保人员凭有效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于本月或次月1—10日送医保中心审核,月底21—26日领取报销费用。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比例增加10%。
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年内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 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为8%,第三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为6%。为合理分流住院病人,我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三级甲等医院、三级乙等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528.9元、380元、350元和300元。
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转院费用,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为医疗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本市封顶线为24000元<2008年实行>)。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不再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范围内解决,可由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