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失业保险的办理及失业金的领取
发布时间:2015-09-18 11:18
一、公司按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政策为符合缴纳条件的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若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凭有关文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失业金。
失业保险由单位缴纳1.5%和各人缴纳0.5%共同缴纳
二、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失业人员的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材料。所在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 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失业金领取对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