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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09-18 10:48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缴存基数及比例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以职工个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规定的口径计算。
(二)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每年的7月1日至31日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
2、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三、公积金缴存
1、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3、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后,管理中心应当向职工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5、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②发生严重亏损的;
   ③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
   ④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7、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8、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核准。
9、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应当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10、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管理中心。


四、转移和封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原单位应当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五、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须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下列每个条件中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且需有关人员亲自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意见。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五年)。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票据;已付清房款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
   3、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者退休审批表;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濮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濮阳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购房贷款余额凭证;
(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无住房证明;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三年未重新就业的(户籍不在我市辖区的,当年即可办理)。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户口本;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盖章→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银行转账支付
·办理地点: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联系电话:0393—8759660 8759022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须提供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收入证明、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1、商品房买卖合同(规范文本) 2、首付款证明
(二)购买二手房的:
       1、房产买卖协议
       2、契税发票
       3、不动产发票
       4、售房人收据
  ·办理流程:
      1、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
      3、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委托银行
      4、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地点: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联系电话:0393—8759661 8759662


七、贷款额度、期限、 利率
请携带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征询额度、贷款期限及利率


八、住房公积金查询(客服12329)
网站查询:登录www.pygjj.com网站                                                   
人工查询: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查询
五险地址:濮阳市中原中路阳光大厦一楼
公积金地址:濮阳市中原中路阳光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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