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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09-18 09:45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职工人均工资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按12%执行。
三、公积金缴存
(一)员工从签合同当月,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公积金新增手续,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
(二)参保单位每月24日前办理新增手续,填写缴费凭证,财务根据缴费凭证转账至公积金缴存账户
(三)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时,需转出、转入单位共同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转入单位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单位一次性新增或转入10人以上(含10人)的,需提供与新增或转入职工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当月的工资报表、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四、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一)提取条件
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于2014年6月1日以后租赁住房的正常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1、租住公租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2、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有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城市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80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500元;县(市、吉利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45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300元。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提取额上限随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我市公租房平均基准租金调整而调整。
(三)提取要件
1、租住公租房的
1)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财务印鉴,下同);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租住商品住房的
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10个工作日内的本人及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原件;
2)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住房房租提取承诺书;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30个工作日内的单身证明原件。租住公租房、商品住房,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以上提取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五、办理场所
城市区的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区营业部和东城营业部办理提取;县(市)吉利区的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六、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行申报制。职工本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持所有要件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中心受理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在该行的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受理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资金划拨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业务。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单位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情形,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住房套数的认定以房管部门提供的贷款职工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第三次(含)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贷款次数的认定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记载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次数为准(借款人及配偶单独或共同贷款次数累加计算)。
(三)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于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取得了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办理离婚后,在已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无房的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五)对于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的职工,缴存时间可凭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载明的时间和在本中心缴存的时间合并计算,但中途欠缴(停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且转移时未提取过帐户余额。其中在异地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1个月(含)以上;在异地连续缴存未满6个月的,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3个月(含)以上,且合并计算实际缴存需达6个月(含)以上。贷款额度的计算依据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确定。
(六)借款人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材料及最近6个月缴存明细的,视同本市缴存可与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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