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失业保险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09-17 17:12
一、公司按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政策为符合缴纳条件的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若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凭有关文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失业金。
失业保险由单位缴纳1.5%和各人缴纳0.5%共同缴纳
二、员工在新增失业出现以下情况及处理意见
1、如果员工在参保单位之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新增处理
2、如果员工在参保单位之前缴纳过失业保险(原单位已办理停保,且未领取过失业金),参保单位恢复处理
3、如果员工在参保单位之前缴纳过失业保险(且领取过失业金),员工需将办理失业登记时档案从失业中心提取,参保单位再将其办理失业新增处理
三、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事业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如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
(一)职工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1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应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携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和本人近期一寸彩照两张,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三)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持本人失业证、身份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存折,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金。
五、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补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照其享受失业金百分之十的标准发放医疗补助金。患有重大疾病并经过住院治疗的,可以携带本人失业证、入院证(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历、费用单据报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报销医疗费的百分之七十,但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本人十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六、失业人员死亡,家属如何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凭失业人员失业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证明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生前七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有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按每供养一个人发五个月,最多发给不超过失业人员本人生前十五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七、失业人员如何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对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社区居民服务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过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八、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需按规定每月15、17日(逢节假日往后顺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到。一次不签到,暂缓发放失业金;连续两个月不签到,将停止发放失业金;
(二)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免费的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工作。
九、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征服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十、如何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重新就业到本地工作的,本人可持《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审批表》、身份证、失业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档案至新的就业单位;
(二)重新就业到外地工作单位的,本人可持《职工商调函》、身份证、失业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档案至新的就业单位;
(三)灵活就业人员人事代理的,本人拿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转移档案介绍信》、身份证、失业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档案至人事代理机构。
十一、失业金领完后怎么办?
请本人携带失业证、身份证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职介代理窗口办理转档手续后到失业科提档,并由职介代理窗口开具养老保险续保单到社保局基础科办理续保手续。
失业金领取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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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行政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1280元,二类行政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11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