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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7 14:49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

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医疗〔2015〕9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关于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有关要求,就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
    2015年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根据“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的原则要求,2015年我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其中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由30元提高到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3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建立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15万元提高到10万—15万元。
    三、精心组织  抓好落实
    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拓宽筹资渠道、改善筹资结构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征缴工作,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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