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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09-18 10:30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参保单位缴存公积金三年内的无需每年申报基数,参保单位缴存公积金三年以上的需每年申报公积金基数。
三、公积金缴存
员工从签合同当月,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公积金新增手续,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变更汇总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保新增表复印件、劳动合同、个人参保信息表、工资表。
参保单位每月24日前办理新增手续,填写缴费凭证,财务根据缴费凭证转账至公积金缴存账户
如果员工之前缴纳过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变更汇总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办理转移手续
(一)新单位开户:
1、《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申请开户登记表》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个人账户设立:
1、《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登记表》1份(加盖公章),并上报同版电子表格;
2、开户职工签字工资表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财务章)3、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汇、补缴:
1、《住房公积金补缴、汇缴书》1份(归集科根据缴存单位提交资料打印出具);
2、付款票据1份(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四)单位信息变更: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1份;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份;
(五)单位注销: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1份;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职工个人账户变更登记:
1、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1)《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变更证明》1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口本或派出所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合户:
(1)《住房公积金转移、合户申请表》1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职工个人账户变动:
1、职工退休封存账户: 
(1)《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变更汇总表》1份;
(2)退休人员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2、职工工作调动:
(1)《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变更汇总表》1份;
(2)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增减单或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1份;
(3)5人以上办理调动转移的,按照中心统一格式,上报电子表格;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封存账户:
(1)《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变更汇总表》1份;
(2)与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明复印件1份;
4、职工死亡封存账户:
(1)《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变更汇总表》1份;
(2)职工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职工账户启封:
(1)《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变更汇总表》1份;
(2)职工需要启封原缴存帐户的,提供单位重新录用证明或工资表(加盖财务章)复印件1份;
(八)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复印件1份,并上报同版电子表格;
2、职工工资表(加盖财务章)复印件1份;
3、单位调整基数、比例申请文件1份;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文件1份;
2、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1份;
3、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1份。
四、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2)本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3)退休;
(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不在本市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
(7)出国(境)定居;
(8)工作调动;
(9)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10)商贷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
(1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
(12)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13)缴纳物业管理费;
(14)缴纳取暖费
(1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6)职工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
(1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申请提取须提交的资料: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
(3)未婚证明或结婚证。 
(二)购买二手住房
(1)房管部门交易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契税票原件各1份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未婚证明或结婚证。
(三)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相关部门批准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许可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村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村委会和镇政府或办事处出具的允许建设的证明;
(4)1年以内因翻建住房支付费用的票据(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未婚证明或结婚证。 
(四) 退休
退休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薄或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个人账户停缴必须满五年)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中心相关科室出具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停缴5年的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出国(境)定居
(1)出国(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工作调动
(1)劳动部门调令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调入地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联系函。  
(八)偿还贷款本息
1、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1)商贷银行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1份;
(2)商贷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的复印件1份(加盖银行贷款业务章);
(3)身份证、还款存款或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冲还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1份;
(2)身份证、还款存款或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如夫妻冲还贷提供结婚证。 
(九)商贷部分还款或贷款提前结清提取条件
1、商贷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
(1)商贷部分还款证明或结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借款合同的复印件1份(加盖银行贷款业务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如夫妻冲还贷提供结婚证。
2、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
(1)公积金结清单和还款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公积金中心信贷科出具贷款结清认定单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1)房屋租赁合同、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有关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
(4)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缴纳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的
(1)《职工个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份;
(2)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一个年度内的物业费、取暖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
(1)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住院结算费用发票(5万元以上)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保中心出具的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的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职工个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1份;
(5)继承人、受遗赠人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1份;
(6)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继承人、受遗赠人到管理中心当面签写《委托申请领取人证明》1份。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办结。 
提取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提取要件材料→中心服务大厅支取窗口申请→领导审批窗口办理提取手续并开具现金支票或网银转账(自建房除外)→委托银行付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济源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2、有购、建房总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
3、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征信状况良好;
4、有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持有乡镇以上规划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符合规划、土地手续的相关证明文件;
5、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一次性缴齐贷款期限内的住房公积金和借款额20%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为其计算利息;
6、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程序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借款人到委托人处领取《济源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以及贷款须知等相关资料;
2、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表》、本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户口薄)以及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等交委托人审查;
3、委托人收到《贷款申请表》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4、委托人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保证人与受托人签订《济源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济源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质押合同》或《济源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合同》和《济源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已婚夫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夫妻双方需在《济源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签字。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偿还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最高限额为25万元;
2、夫妻双方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凭有效证明共同享受一次最高限额的贷款,只有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16万。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2、借款人的年龄和还款年限为65周岁;
3、已退休的职工贷款时需原数退回退休时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贷款年限一次性补缴齐住房公积金。此款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属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按以下规定执行:
1、借款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贷款的次月起,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1+月利率)贷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月等额本金还款=贷款本金÷贷款期限(月数)+(本金-累计归还本金)×月利率;
2、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或部分的,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不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六、借款人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材料及最近6个月缴存明细的,视同本市缴存可与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1、受理:职工携带购房手续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咨询服务大厅信贷窗口申请贷款。
2、征信:职工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征信窗口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3、签合同:经中心审批通过后,通知职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信贷窗口签订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4、办理抵押:职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民之家市房管局服务窗口办理房产抵押。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职工办理,并取回相关资料。
5、放款:中心将手续完备的资料整理后,由工作人员转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银行窗口。银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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