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工伤保险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09-17 17:34
员工新增保险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意见
1、如员工之前未参加过职工保险,按职工新增手续处理
2、如员工之前缴纳过(在鹤壁市社保局系统中能查到的)的保险(在保状态),填写《转移表》并盖章→转出单位盖章→转出社保机构盖章→由转入单位提交至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3、如员工之前缴纳过职工保险(停保状态):新单位填写《鹤壁市社会保险新增(恢复)人员申报表》,到所缴纳社保机构办理恢复手续,(只可补缴养老,其他险种不能补缴)
4、如员工之前缴纳过河南省社保、鹤壁市以外社保,由职工本人到原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新单位→新单位将参保凭证及新增表交至社保局→新接收社保局将会个原社保局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保机构给以合并个人账户,添加个人缴费信息
员工减少保险出现情况的处理(需停保表和期满终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一、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0.5%),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工伤认定
1、受理范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2、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在事故发生1年以内)申请→15日内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后根据需要调查核实→受理后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受理15日内)做出认定决定→20日内送达认定决定。
3、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浚县人社局5525716;淇县人社局7238960;淇滨区人社局(淇滨区政府东200米路北)6861525;山城区人社局(十八中对面农信社三楼)2667739;鹤山区人社局(鹤山区政府四楼)2319662;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兴鹤大街与延河路交叉口科创中心408房间)3378877。
工伤认定相关表格下载网址: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ahb.lss.gov.cn)业务专栏:工伤保险。
4、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受伤时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需工商部门盖章);
2).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资料(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4).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6).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应由证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按手印,注明出具日期。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职业(岗位)、联系方式、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基本情况。说明以何种方式了解或知悉工伤事故,实事求是地证明相关情况;
7).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参与调查人员需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
8).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供法定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葬或非火化区土葬证明,申请人与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因公外出的提供因公派出证明、交通票据等直接证明因公外出的相关证据;下落不明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图、家庭住址证明。职工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有检验资格的机构送检的血样或尿样检测报告。受伤害职工系车辆驾驶人且当场死亡的,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血后的检测报告,若无检测报告,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110、120报警、出警抢救记录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等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相关证据;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8)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
9).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1、办理程序
伤职工治疗结束并完成工伤认定后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费结算。
2、申报资料
1)、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一式三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处方、费用清单、相关检查报告、出院证、住院病历(包含病历首页、续页,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相关检查报告等);
5)、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需提供法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调解(判决)书、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等;
6)、其它需补充的资料(如:转诊转院审批表、康复申请表、旧伤复发(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异地居住备案表等)。
以上所提交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病历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的公章。
3、办理时限:每月1-10日的工作日受理,20天内办结。
五、工伤伤残待遇审核
1、办理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经办机构受理待遇申请后,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上注明受理结算相关待遇的时间,并签章;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资格定期进行审验。
2、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3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留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各1份)及复印件(1份);
4)、工伤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工伤职工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份);
6)、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已结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证明。
以上所提交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每月1-10日的工作日受理,30天办结。
六、工亡待遇审核
1、办理程序: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经办机构对供养亲属待遇资格定期进行审验。
2、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3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职工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同意土葬证明;
4)、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和一寸免冠照片各1份;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7)、经办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3、办理时限:每月1-10日的工作日受理,30天办结。
特别提示:
1、治疗工伤时,不得使用医保卡,使用医保结算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报销。
2、涉及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理赔协议(需列明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赔偿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