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伤保险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09-17 16:47
一、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0.5%),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如员工出现工伤情况处理
①、如果员工因交通事故出现工伤,需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如双方有约定赔付结果,请交警写入责任认定书上)
②、如果员工出现工伤,需提供两份证人证言(两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如果员工受工伤后,在医院治疗不可使用医保卡,需使用现金缴费,否则工伤待遇不予审核报销
四、工伤认定
1、办理程序
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现场调查核实→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科务会议研究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2、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3、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7、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8、其他相关材料。
4、办理期限
1、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5、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6楼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
6、联系电话
8826925、8826933
五、劳动能力鉴定
1、办理程序
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体检→组织专家小组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鉴定结果。
2、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3、申报材料
1、劳动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红章);
7、其他相关材料。
4、办理期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5、收费标准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200元。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300元。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
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每人次300元。
6、收费依据
《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焦价费字〔2003〕49号)
7、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6楼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
8、联系电话
8826925、8826933
9、有关说明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病退、护理依赖程度、伤病因果关系、辅助器具配置、延长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遗属补助等类别,在填写《申请表》时须注明。
2、病退鉴定目前每年组织鉴定一次。
六、工亡待遇
工亡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工伤认定号;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3)工亡职工的人事档案;
(4)工亡职工家属提出的待遇申请书;
(5)统筹信息单;
(6)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被供养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8)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9)被抚养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配偶提供结婚证;
(10)有关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11)养子女(养父母)公证书;
七、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门诊治疗报销需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写件(含药品单价)、检查和化验单据复印件(使用医保卡支付的发票不予报销);
3、住院治疗报销需提供病例复印件(含主诉夜、长期和临时医嘱、检查和化验单据复印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出院费用总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收据(医保联);
4、涉及其他民事赔偿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先取得的民事伤害赔偿等相关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法院民事赔偿结论书);
5、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6、咨询电话8826868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0.5%),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如员工出现工伤情况处理
①、如果员工因交通事故出现工伤,需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如双方有约定赔付结果,请交警写入责任认定书上)
②、如果员工出现工伤,需提供两份证人证言(两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如果员工受工伤后,在医院治疗不可使用医保卡,需使用现金缴费,否则工伤待遇不予审核报销
四、工伤认定
1、办理程序
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现场调查核实→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科务会议研究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2、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3、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7、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8、其他相关材料。
4、办理期限
1、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5、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6楼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
6、联系电话
8826925、8826933
五、劳动能力鉴定
1、办理程序
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体检→组织专家小组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鉴定结果。
2、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3、申报材料
1、劳动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红章);
7、其他相关材料。
4、办理期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5、收费标准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200元。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300元。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
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每人次300元。
6、收费依据
《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焦价费字〔2003〕49号)
7、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6楼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
8、联系电话
8826925、8826933
9、有关说明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病退、护理依赖程度、伤病因果关系、辅助器具配置、延长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遗属补助等类别,在填写《申请表》时须注明。
2、病退鉴定目前每年组织鉴定一次。
六、工亡待遇
工亡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工伤认定号;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3)工亡职工的人事档案;
(4)工亡职工家属提出的待遇申请书;
(5)统筹信息单;
(6)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被供养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8)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9)被抚养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配偶提供结婚证;
(10)有关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11)养子女(养父母)公证书;
七、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门诊治疗报销需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写件(含药品单价)、检查和化验单据复印件(使用医保卡支付的发票不予报销);
3、住院治疗报销需提供病例复印件(含主诉夜、长期和临时医嘱、检查和化验单据复印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出院费用总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收据(医保联);
4、涉及其他民事赔偿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先取得的民事伤害赔偿等相关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法院民事赔偿结论书);
5、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6、咨询电话8826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