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09-18 14:50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5%---12%单位自行选定,缴费基数3000以上不能按照最低比例缴纳)
三、公积金缴存
1、员工从签合同当月,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公积金新增手续,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
2、参保单位每月24日前办理新增手续,填写缴费凭证,财务根据缴费凭证转账至公积金缴存账户
3、如果员工之前缴纳过市住房公积金,员工需到原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交至新单位,新单位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4、如果员工之前缴纳过周口市之外住房公积金,需在参保单位缴纳公积金满一个月,参保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联系函,员工将联系函交至原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
四、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外地户口或郑州农村户口)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所需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对象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为住房买受人且为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贷款金额=房产总价,且 房款未付清;
(3)借款人开立缴存账户后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 金6个月以上,近期未缴不超过4个月(正常状态下);
(4)家庭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债务。
3、所需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出租车从业者提供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4)借款人结(离)婚证(附相关协议书)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6)首付款发票原件(二手房为资金监管付款凭证)及复印件2份。
(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购买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除外)。
(8)《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
(10)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
4、贷款额度、期限、 利率
(1)贷款额度
①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所购房产为期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80%;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60%。
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70%;暂不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③在市区内贷款的,借款人单方缴存状况符合周口市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状况同时符合周口市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在各县(市)管理部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统一为40万元。
④具体贷款额度依上述规定综合借款人年龄、夫妻缴存情况认定。
注:家庭已有住房包括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新购房所在地本人及配偶(含共有权房产)名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并依据周口市住房信息联网查询单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认定 。
(2)贷款期限
①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②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二手房时,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为15年;
③贷款年限可覆盖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有高级职称的可在最长贷款期限内再延长5年)。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时,已放款的当年不调整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已签订贷款合同未放款的,放款时直接执行最新利率。家庭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特殊行业缴存职工的贷款利率同时按合同约定规则调整。
5、贷款程序
(1)排号办理贷款手续(期房)或认定贷款资格(二手房);
(2)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押手续;
(3)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据、委托扣款协议;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5)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领取《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注:贷款办理需要借款人、配偶、共有人(如果有)同时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出具公证委托书。
备注:
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在中心同一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并办理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或正常还款1期后可办理公积金自动冲还贷款业务(具体办理条件和要求查阅对应业务须知)。
3、申请地点:在周口市区内购房的到周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内各办事大厅办理;在县(市)购房的到对应分中心和管理部办事大厅办理。
4、受理时间:每月1-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
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5%---12%单位自行选定,缴费基数3000以上不能按照最低比例缴纳)
三、公积金缴存
1、员工从签合同当月,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公积金新增手续,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
2、参保单位每月24日前办理新增手续,填写缴费凭证,财务根据缴费凭证转账至公积金缴存账户
3、如果员工之前缴纳过市住房公积金,员工需到原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交至新单位,新单位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4、如果员工之前缴纳过周口市之外住房公积金,需在参保单位缴纳公积金满一个月,参保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联系函,员工将联系函交至原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
四、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外地户口或郑州农村户口)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所需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对象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为住房买受人且为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贷款金额=房产总价,且 房款未付清;
(3)借款人开立缴存账户后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 金6个月以上,近期未缴不超过4个月(正常状态下);
(4)家庭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债务。
3、所需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出租车从业者提供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4)借款人结(离)婚证(附相关协议书)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6)首付款发票原件(二手房为资金监管付款凭证)及复印件2份。
(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购买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除外)。
(8)《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
(10)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
4、贷款额度、期限、 利率
(1)贷款额度
①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所购房产为期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80%;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60%。
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70%;暂不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③在市区内贷款的,借款人单方缴存状况符合周口市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状况同时符合周口市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在各县(市)管理部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统一为40万元。
④具体贷款额度依上述规定综合借款人年龄、夫妻缴存情况认定。
注:家庭已有住房包括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新购房所在地本人及配偶(含共有权房产)名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并依据周口市住房信息联网查询单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认定 。
(2)贷款期限
①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②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二手房时,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为15年;
③贷款年限可覆盖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有高级职称的可在最长贷款期限内再延长5年)。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时,已放款的当年不调整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已签订贷款合同未放款的,放款时直接执行最新利率。家庭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特殊行业缴存职工的贷款利率同时按合同约定规则调整。
5、贷款程序
(1)排号办理贷款手续(期房)或认定贷款资格(二手房);
(2)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押手续;
(3)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据、委托扣款协议;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5)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领取《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注:贷款办理需要借款人、配偶、共有人(如果有)同时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出具公证委托书。
备注:
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在中心同一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并办理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或正常还款1期后可办理公积金自动冲还贷款业务(具体办理条件和要求查阅对应业务须知)。
3、申请地点:在周口市区内购房的到周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内各办事大厅办理;在县(市)购房的到对应分中心和管理部办事大厅办理。
4、受理时间:每月1-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




